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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志刚诉被告黄爽、王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刚,黄爽,王瀚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82号原告张志刚,男,196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城北街。被告黄爽,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王瀚新,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刚诉被告黄爽、王瀚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4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10万院,并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8月25日。到期后,二被告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刚不能提供被告黄爽、王瀚新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准确送达地址,且原告不能提交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依法进行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朝迪人民陪审员  滕 杰人民陪审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