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商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飞宇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奈法商初字第17号原告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国武,职务执行董事。被告内蒙古飞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飞宇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飞宇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627元,减半收取9313.50元,由原告通辽市奈曼旗旺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云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