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卢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滦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农民。2011年12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4年5月7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滦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日因患活动性肺结核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7日经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次日再次因患活动性肺结核看守所暂不予收押被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滦县人民检察院以滦县院公诉刑诉(2015)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毕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22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卢某到杏山村舒某乙家,先后用石头、铁锤、菜刀等物将舒某乙家的玻璃、电脑、太阳能等物品砸坏。随后被告人卢某又将杏山村赵某乙、赵某甲等几家的铁门、窗户玻璃砸坏,后又用大树枝、砖头等物将邢某甲驾驶的大众CC轿车的前机盖子,左侧车门等部位砸坏。后经鉴定被砸坏物品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86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但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且有自首行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年。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对量刑未作辩论发言,表示服从判决。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21日晚,被告人卢某与滦县榛子镇杏山村舒某乙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言语冲突。次��早上5时许,被告人卢某便酒后来到舒某乙家,先后用石头、铁锤、菜刀等物将舒某乙家的玻璃、电脑、太阳能等物品砸坏。随后被告人卢某又将同村在场的旁观群众赵某乙、赵某甲等几家的铁门、窗户玻璃砸坏,后又用大树枝、砖头等物将过路的邢某甲的大众CC轿车的前机盖子,左侧车门等部位砸坏。后被赶到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砸坏物品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6867元。另查明:被告人已与各被害人达成谅解,被害人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卢某的供述:舒某乙的媳妇是以前我开的饭店的服务员,跟我相好有两年了。后来她打着和我相好的名义又找了人,而她对象舒某乙以为是和我在一起,为此舒某乙和我就在电话中闹的很不愉快。4月22日早上4点多钟我起床后就独自开着我借的车到杏山村舒某乙家了,到那以后��就叫我们村的马自民将车开回去,我就用脚踹舒某乙家南门,将铁门踹开,我就从外边捡了几块砖、石块将舒某乙家正房的南边、东西两侧的窗户玻璃砸碎,他家没人在家,我就从过道屋进入到东屋,我就得啥砸啥,将电视机扔到院子里,又将电脑、壁镜以及家具上的玻璃砸碎,我又到过道屋乱砸一气,接着我就进入舒某乙家西屋,也砸了一会我就出来了,到了外边以后,我听到旁边住的人有的说不好听的话,我就挺长气,我就说都给你们砸了,我就从舒某乙家北对门北边的街道开始往西边走,边走边砸,随地捡起石头、砖头等物,往街道两侧住户的门上、玻璃上砸,有的砸到了,有的没砸到,具体哪家被砸了我都不是很清楚,具体砸了多少家我也不清楚了,一直往西砸到西边外边有蓝色彩钢门车库的那家西边那家我就不砸了,同时从西边过来一辆黑色的大众CC轿���,我就拦着他不让他过,我就从蓝色彩钢门车库对面堆着的一堆树枝子上抽出一根三米多长的树枝,这个开车的就问我咋回事,我说不让他过,同时我告诉他我叫卢某,是东营村的,随后我就用树枝砸他车的前机盖子以及车顶,后来我就用树枝的一头撞他左侧的车门子,撞了有几下,后来他就从车上下来,我看他像是要动手,我就用树枝想打他,他就往西跑了,随后我又溜达到舒某乙家,上到他家屋顶上,将太阳能给砸了,并从房顶推下来,这时派出所的就到了,将我从房顶上叫下来并带到派出所了。砸别人家的玻璃、铁门是因为当时我听到别人说不好听的话挺生气,当时在气头上也没多想,现在想想我挺后悔的,后来我对被砸的住户、车辆进行了道歉以及赔偿,得到了大家伙的谅解。我在监视居住期满后在开平养病着,后来听说公安局的找我就自首来了。2.��害人舒某乙的陈述:我家里被东营的卢某砸了,我查看后大概有如下损失:1、一个小缸2、电瓶车电瓶一块3、过道屋的灯管、灯罩各一个4、东屋灯管一个5、小圆凳2个6、清华四季阳光太阳能7、电视机一台,啥型号的记不清了8、电脑主机、显示器各一台,是组装机9、电饭锅一个10、东屋大壁镜一块11、东屋家具上的两块茶色玻璃12、龙造型工艺品一个13、东屋、西屋、过道屋南北的窗户玻璃及窗框14、一个小型喇叭15、石英挂表2块16、2个碗17、我们的北门有点变形。我和卢某没有什么矛盾,我媳妇以前在他开的饭店上过班,以前卢某跟我闲谈时跟我说过以前从我媳妇那里借过钱,并称肯定还这钱,但借了多少钱我不清楚。卢某在2014年4月21日晚上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在家等着,跟我聊会天。后来我晚上10点多下班后给他打了3、4个电话,他也没接,我下班后我就到我妈家吃饭并从那里住下了。我媳妇说卢某总打电话骚扰她,说搬出去冷静冷静。3.被害人邢某甲的陈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5点多钟我开我的黑色大众CC轿车,车牌是冀B×××××,准备去上班,刚从家出来就看到这个自称卢长虹的人光着膀子手中拿着一根挺粗的树枝,大概有3米长左右,他就对我说,让我别从这边过,还骂骂咧咧的,我就将车停下来,我就摇开车窗问他咋回事啊,他说不让你走就不让你走,同时他自称是东营的卢三,大名叫卢长虹,随后他就用手中的树枝砸我的车,我看到他砸到我的车的机盖子上,车顶上,前挡风玻璃上,他砸了有好几下,又用树枝的一头碓车的左侧车门。然后我就回家了,等我回来我发现我车内档位放着的一盒中华烟不见了,车的前机盖子上有好几个小凹坑以及划痕,车顶上有划痕,车的左车门子上都是凹坑。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5时多钟,我当时正在家睡觉,听到外边大门一声响,我就起来出来看看,我一开南大门看到门外有一碓碎砖,我出去到街道上,看到一个个头不高,光着膀子的男的用石头等物砸李某乙养殖场尖房的北边窗户,他砸了有好几下,等将养殖场尖房北边窗户都砸坏了,这个人又返回来又捡起一块石头砸到我家的门上,这个人又往西走到赵某乙家车库门口,用石头砸赵某乙车库的大门,一会赵某乙从他家出来,因为我离的挺远的,我也没听到赵某乙和这个人说啥,然后赵某乙就回家了。这个光膀子的人又用手中的东西砸了一下赵某丁家的南门,然后他就从赵某丁家对面拿了一根挺长挺粗的大树枝,他就站在我家门口街道中央,这时邢某甲就开着他的黑色轿车从西往东边走,车开到我家门口街道西边一点时,就被这个人给挡住了,我也不知道他们说啥,这个人就用大树枝砸这辆车,砸了有两下,后来这个人就往东边走了。当时我听到这个人自称姓卢着,后来听说是东营卢某。5.被害人曹某陈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5点多,我当时正在家里睡觉,忽然听到我家的南门被人砸的很响,我当时也没怎么注意。过了一会我就起来,出门以后看到刘某家门口西边那里人挺多,有一个光着膀子的男的用一根挺长的大树枝砸了邢某甲的轿车,具体怎么砸的我没有注意。后来等这个人往东边走了,我回家一看,我家的南门上的铁皮被砸了一道口子。我不认识砸邢某甲车的这个人。6.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5点多钟,我接到我侄女赵丽萍的电话,她说有人砸我们家门呢,我就赶紧穿衣服出来看,看到一个个头挺矮的,光着膀子的中年男子,用砖头、石头往我东边的车库门上砸呢。我就过来给了他一拳,他说:“你打我,我拍死你。”我就伸着脑袋让他砸,他也没砸。他就继续砸门,我就回家取镐柄,我媳妇就不让我出去,后来发生什么事我也不清楚了。我不认识这个人,后来听说是东营村的卢某,我们家车库的彩钢门有不少坑,我家的南大门有几个坑。7.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早起5点,赵某乙妻子告诉我说有人在街上砸各家的门和玻璃,我就赶紧起床到了大坑边的街上。发现一个“小矮个”正在用石头砸李某乙的玻璃,砸完玻璃又去砸赵某乙家的门和车库,赵某乙拨拉“小矮个”一下,那个人就又找石头砸赵某乙,赵某乙就回家了。那个“小矮个”就用石头砸赵某乙家的车库,后来那个人拦了邢某甲的车,不让走,用石头和棍子砸了邢某甲的车,后来那个人又砸了赵某丙家的门,刘某家的门。后来那个人就向东走了,我问那个人是哪个村的着,那个人说是东营村的叫���卢三”,并且那个叫“卢三”的也说我们吃挂漏的,是想找舒某乙家的麻烦。我们租的房子两块玻璃被砸碎了,大门砸了许多坑。8.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5点来钟,我们当时正在睡觉,听到我家的大门咣当一声,好像是有人用什么东西砸大门,我们也不知道发生什么事,我们就没有出去看。早上我们起床后我看见我家大门有个凹坑,后来我听说有人喝多了,砸了好几家的大门。后来卢某到我家跟我说过这事,他向我们赔礼道歉,想对我们进行赔偿,我们家和卢某也没有什么矛盾,表示原谅他,也没要他的赔偿。9.被害人杨某陈述:2014年4月22日早上5点左右,我家的大门被人砸了个凹坑,当时我们一家人没在那个房子住。过了几天我赶集听说我家的大门被人用砖头砸了一下,我当时也没往心里去,后来这个叫卢某的就来找我们,向我们赔礼道歉,我��大门没有啥事,而且他向我们道歉了,我们已经原谅他了,没要他赔钱。10.被害人马某甲的陈述:2014年4月22日我们正在睡觉,听到我家大门咣的一下,我们不知道发生什么事了,就赶紧穿衣服出去看,等我们出去后也没有看到人,就看到我家大门西半扇有凹坑,旁边有个砖头,我当时也不知道是谁砸的。等以后卢某到家去道歉,说是赔偿我们损失,我们家大门也没啥事,我们就原谅卢某了,也没要他的赔偿。11.证人舒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4月22日早上我到我儿子舒某乙家去,看到卢某正站在舒某乙家房顶用砖头砸太阳能呢,同时将太阳能装水的筒推到房子下边的院子里,我当时看到舒某乙房子东屋、西屋、过道屋的玻璃全部砸碎了,同时屋里东西扔的到处都是,非常杂乱,电视、电脑等物品都被扔到地上,其中电视机被扔到院子里。昨天下午卢某曾到我家来问我舒某乙咋没在家,锁着门呢,当时他自称叫卢某,是东营村的。12.辨认笔录证实:经邢某甲辨认,卢某就是对其实施砸车的人,经赵某乙辨认,卢某就是砸其车库门的人。13.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的基本情况并已进行拍照固定。14.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木把铁锤一把、木把菜刀一把已经公安机关提取并随案移送。15.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砸物品损失共计16867元。16.谅解申请书证实被害人赵某甲、赵某乙、刘某、方某、李某甲、邢某乙、邢某甲、舒某乙、杨某、马某乙、赵某丙已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并申请不再追究被告人的责任。17.滦县公安局办案说明证实卢某因患有××,滦县看守所暂不收押,于2014年5月7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卢某与卢长虹为同一人;方某与方义舟为同一人;该案被害人李某乙���赵某丙、赵某丁等人在案发后表示已与卢某达成谅解,不再配合公安机关作笔录;被害人邢某乙因病死亡,方某已从杏山村搬出,无法查找。18.滦县公安局榛子镇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22日早上5时,该所接报警称在榛子镇杏山村有人砸车。民警出警后发现卢某正在舒某乙家房顶砸太阳能,后将卢某带回派出所调查。于当日将卢某行政拘留,后在价格鉴定做出后,于2014年5月6日转立为刑事案件,于2014年5月7日将卢某监视居住。19.滦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卢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份证实卢某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2月13日被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1.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门诊诊断证明书证实卢某患肺结核,建议休息治疗,与家人隔离。22.在逃人员信息列表证实卢某无其他违法信息。23.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与被告人年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场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受到讯问,且被采取强制措施,虽然监视居住期满后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不符合自首的规定,自首不能成立。被告人具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被害人的意见以及被告人再犯的可能性,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的评估调查,对被告人可适用非监禁刑。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文峰审 判 员 李久海人民陪审员 曹振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 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