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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求某甲与求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求某甲,求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638号申请执行人:求某甲。法定代表人:吕某。被执行人:求某乙。申请执行人求某甲与被执行人求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求某乙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63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陈杭英二0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徐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