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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白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刑初字第006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犯盗窃罪,1990年3月26日被原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后因犯脱逃罪,被加刑二年六个月,199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1998年9月3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9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0年1月10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6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2008年8月8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卖毒品罪,2015年4月14日被捉获;因吸食毒品,当日被行政拘留;因本案,2015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5)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鹏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4日0时40分许,被告人白某在重庆市渝北区XX大道XXXX号XX花园X幢X单元X-X内,以7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3.92克)贩卖给李某某、刘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捉获。到案后,被告人白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称重笔录;证人徐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白某的供述和辩解;物证检验报告;(1990)法刑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1998)中区刑初字第471号刑事判决书、(2000)中区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2008)中区刑初字第656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甲基苯丙胺3.92克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白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已预缴。)二、对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3.92克、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刘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