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彪、赵建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调确字第00058号申请人杨彪,无固定职业。申请人赵建平,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杨彪与申请人赵建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晓明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份,申请人赵建平以工地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申请人杨彪借款35502元,约定一个月后偿还,借款到期后申请人赵建平未能按时偿还,双方产生纠纷。本案经十堰市茅箭区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于2015年7月8日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人赵建平于2015年7月25日之前偿还申请人杨彪借款35502元。二、本协议签订后,双方此次民间借贷纠纷处理终结。在申请对调解协议效力进行确认时,双方当事人向本院明确承诺:双方当事人出于解决纠纷的目的自愿达成协议,没有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因为调解协议内容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认为,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自愿接受因此产生的后果,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彪与申请人赵建平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余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罗丽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