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邬继超与邬定龙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继超,邬定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282号原告邬继超,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邬小洪,身份当事人的近亲属。被告邬定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继超与被告邬定龙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原告邬继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邬继超承担。代理审判员  金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骆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