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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郁森,朱爱华,欧阳小鲲与胡正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郁森,朱爱华,欧阳小鲲,胡正,深圳市技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253号原告钟郁森,住址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朱爱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原告欧阳小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宁生,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孙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婉平,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技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钟郁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郁森、朱爱平、欧阳小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4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廖  劲  锋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雯仪(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