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蹇廷树与陶正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257号原告蹇廷树,男,生于1956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正相,男,生于1947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蹇廷树与被告陶正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蹇廷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廷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蹇廷树承担(已纳)。审判员 喻洪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光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