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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蹇廷树与陶正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257号原告蹇廷树,男,生于1956年6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蹇如贵,重庆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正相,男,生于1947年3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蹇廷树与被告陶正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蹇廷树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蹇廷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蹇廷树承担(已纳)。审判员  喻洪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谭光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