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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林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林永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二初字第00266号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负责人:吴富民,该行行长。被告:林永青,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溪口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诉被告林永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负担。���判员许矛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何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