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1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重庆高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重庆高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10143-1号原告: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保税区福州易货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1号楼二层203房,组织机构代码26017876-1。法定代表人:郑荣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苏隆科,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高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05480056-4。法定代表人:曾祥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祖波、罗媚蓝(实习),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威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00元,减半收取2825.00元,由原告福州日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冉辛黎人民陪审员 康晓琴人民陪审员 马恩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夏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