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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吕明与新昌县赛美纺织有限公司、闾章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明,新昌县赛美纺织有限公司,闾章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吕明,(身份代码:33062419590109225X)。被执行人:新昌县赛美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志洪。被执行人:闾章松,(身份代码:330623195910023719)。申请执行人吕明与被执行人新昌县赛美纺织有限公司、闾章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绍新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新昌县赛美纺织有限公司、闾章松无银行存款、房产、有价证券及车辆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新执民字第43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孟超审判员  潘晓忠审判员  陈杭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