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赵新雅申请执行刘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赵新雅,女,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363号5号楼2单元。被执行人刘剑玲,女,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盐湖区周家巷16号居民,现住运城市盐湖中学。本院在执行赵新雅申请执行刘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3)运盐民相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贾文峰执行员 钟 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毛田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