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黄万倦与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万倦,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540号原告黄万倦,男,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交通路。法定代表人陈金山,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万倦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万倦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万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黄万倦负担(已纳)。代理审判员 罗鉴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谭光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