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窦永泽、窦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古浪县古浪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景舜时,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佳元,男,汉族,甘肃省古浪县某信用社主任。住古浪县。被告窦永泽,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被告窦永德,男,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窦永泽、窦永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窦永泽、窦永德已归还借款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古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政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国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