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通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金与王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王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杨金,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敖家镇。被告:王昌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诉被告王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撤回对被告王昌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