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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金与王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王昌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通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杨金,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敖家镇。被告:王昌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罗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金诉被告王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金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撤回对被告王昌平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免交。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周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