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唐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愿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和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宁卫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林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