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与张德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张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环路岱山路段。法定代表人陈惠雪,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德民,男,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与张德民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德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1274403元。申请执行人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因在执行期限内,该案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文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吴巧妹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跃通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