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民初字第2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民初字第2577号原告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西新街18号。委托代理人孟元强、马越(受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孟元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百合场路18号。委托代理人唐奇(受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华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与被告宜兴市陶都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都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为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华为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2元(已减半收取),由华为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停代理审判员 庄 妍人民陪审员 宗 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任 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