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廖永强与赵国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永强,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初晓卫,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解广强,乌鲁木齐天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廖永强与被上诉人赵国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三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告赵国的诉讼请求涉及到房屋确权,而争议房屋由许建军与廖永强之母曹伟签订了《购房协议》,因此,廖永强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三初字第1751号民事判决;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廖永强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达莲花审判员 刘雪花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梁士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