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韩贻霞与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六安市微特电机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贻霞,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六安市微特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599号原告:韩贻霞,女,194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裕安区。被告:六安市微特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池州市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贻霞诉被告六安市宏鹏电机有限公司、六安市微特电机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市扬帆微电机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进行审理,现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贻霞撤诉。代理审判员 余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