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执字第01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储昭霞申请执行安徽悦香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昭霞,安徽悦香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495-1号申请执行人储昭霞,汉族号码340828198909044027,被执行人安徽悦香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香格里拉花园国际中心906室,机构代码:00000000-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5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本金4000元,执行费50元,总计40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悦香酒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民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严啸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