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法保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朱金兵与李清泉、梁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金兵,李清泉,梁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523号申请人朱金兵,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清泉,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梁桂平,女,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朱金兵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拥有的房产;冻结被申请人的股金2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洪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