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周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陈官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