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28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袁瑞与齐小明、刘丽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瑞,齐小明,刘丽惠,周锦秀,寿光市宏泽蔬菜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圣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837-1号原告袁瑞。被告齐小明。被告刘丽惠。被告周锦秀。被告寿光市宏泽蔬菜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孙家集街道范于村。被告山东寿光圣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渤海路原政府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告齐小明、刘丽惠、周锦秀、寿光市宏泽蔬菜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圣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五被告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由寿光锦辉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齐小明、刘丽惠、周锦秀、寿光市宏泽蔬菜产业有限公司、山东寿光圣基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侯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