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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江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原告聂继见诉被告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继见,胡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江民初字第278号原告聂继见。被告胡芳。原告聂继见诉被告胡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聂继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芳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聂继见诉称,2014年5月30日,被告胡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我借款80000元,约定每月向我偿还5000元,如逾期未还按借款总额的2%承担违约金,并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借款后未信守承诺还款,经我多次催收,连电话都不接。故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0000x2%=1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聂继见为支持自己的诉请,提供了如下证据:原、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借条一张。证实2014年5月30日,被告胡芳向原告聂继见借款80000元的事实。经过庭审举证,本院对原告聂继见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胡芳没有进行答辩也没有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被告胡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聂继见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聂继见现金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承诺每月按5千本金还起走,如有逾期未还按借款总额的2%承担违约金。被告借款后未信守承诺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胡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0000x2%=1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2014年5月30日,被告胡芳在原告聂继见处借现金80000元至今未还的客观事实存在,原、被告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聂继见要求被告胡芳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80000x2%=1600元的诉请,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芳一次性偿还给原告聂继见借款本金8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80000x2%=1600元。限本判决书生效后60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胡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朱晓黎审判员  唐亚军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