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民二初字第11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志青与吴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青,吴世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1153-1号原告:高志青被告:吴世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志青与被告吴世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世虎名下冀T195**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吴世虎名下冀T195**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淑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