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4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邵孟江与张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孟江,张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4163号原告邵孟江,男,汉族,1955年11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黄文英,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张兴,男,汉族,1983年8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委托代理人李倩,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毕英鸷,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薛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阳,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孟江诉被告张兴、��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孟江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唐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