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杜琼玉申请宣告王国平无民事行为能力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科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杜琼玉,女,汉族。系被申请人王国平之妻。委托代理人全显能,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王国平,男,汉族,。指定代理人王巧凤,女,系被申请人之姐。指定代理人王国全,男,系被申请人之弟。利害关系人黄爱梅,女,汉族,系被申请人母亲。利害关系人王宝寅,男,汉族,系被申请人父亲。利害关系人王巧凤(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女,汉族。利害关系人王国全(被申请人指定代理人),男,汉族。申请人杜琼玉请求宣告王国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国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1日,中物院九龙集团职工。2014年6月26日,被申请人王国平驾驶川BHH1**小型轿车从成都方向经成绵高速复线往绵阳方向行驶,驶至成绵高速复线67KM+600M处,撞上路边U型护栏,至U型护栏受损,被申请人王国平受伤。经绵竹市人民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治疗,被申请人王国平于2015年4月28日从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出院诊断为:1、颅脑外伤后恢复期2、四肢骨折术后恢复期3、骨质疏松症4、双上肢尺、桡骨神经损伤5、肋骨骨折恢复期6、脑外伤后精神障碍。2015年5月28日,王国平被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认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中度智能和记忆障碍),有明显智能和记忆障碍,评定为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目前,王国平意识清楚,能够进行简单的交流对话,但对对话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时有出错;理解、分析、判断、计算能力差,无法辨认自己的权利义务,无法做出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以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不能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另查明,申请人杜琼玉与被申请人王国平于2011年10月19日结婚,2012年生育一子。被申请人王国平的指定代理人王巧凤(王国平的姐姐)、王国全(王国平的弟弟)、父亲王宝寅、母亲黄爱梅均同意认定王国平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意王国平的妻子杜琼玉作为被申请人王国平的监护人。经审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能够充分证明王国平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且被申请人的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国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杜琼玉为王国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韩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