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卢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少民初字第00122号原告卢某,居民。被告黄某,居民。原告卢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姜超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