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燃料总公司其他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钢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燃料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向阳村。法定代表人樊政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燃料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凤池,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攀钢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市燃料总公司其他债务纠纷一案。执行中,因查封的被执行人西安市燃料总公司位于西安市莲湖区的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杨 光执行员 曾世玲执行员 樊俊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苏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