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曹洪娟与陈荣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洪娟,陈荣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239号原告:曹洪娟,女,1979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陈荣环,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陈荣环所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荣环所驾驶的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夏祥银审判员 赵立梅审判员 王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文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