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二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李素梅、胡贵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李素梅,胡贵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71号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赵磊。委托代理人郭五臣。被告李素梅,女。被告胡贵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与被告李素梅、胡贵堂追偿权一案中,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元,由原告上蔡县再就业小额贷款信用担保中心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