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留垒与被执行人侯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留垒,侯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282号申请执行人石留垒,男,198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侯子成,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石留垒与被执行人侯子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侯子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侯子成支付石留垒96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侯子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石留垒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一初字第0161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