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胡义红与程峻峰、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义红,程峻峰,焦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76号原告:胡义红,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程峻峰,男,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焦涛,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受理原告胡义红诉被告程峻峰、焦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上述两名被告货币资金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义红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扣押被告程峻峰、焦涛1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文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