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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蕉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阮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阮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阮某某某,女,1992年2月8日出生,京族,越南籍,住越南安江省安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阮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向翻译部门缴纳翻译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石华人民陪审员  林丽娇人民陪审员  郑华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