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民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阮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阮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蕉民初字第3277号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阮某某某,女,1992年2月8日出生,京族,越南籍,住越南安江省安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阮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多次通知原告向翻译部门缴纳翻译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石华人民陪审员 林丽娇人民陪审员 郑华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小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