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与麻庆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麻庆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住所地河北省献县。负责人宋泽龙,系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被告麻庆宝。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献县龙莲创业建筑器材销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元,减半收取173.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荣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