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刘兆华犯故意伤害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753号罪犯刘兆华(曾用名:刘兆杰、乔丹),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四年七月七日作出(2004)潍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兆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连带民赔人民币1177.5元。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鲁刑执字第10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五年不变;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7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16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刘兆华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兆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4月至2015年6月间,兑现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刘兆华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漏罪加刑,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刘兆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兆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9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