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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顾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00702号原告顾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某负担1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猛本案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