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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州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晏静超与伍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静超,伍强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晏静超,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陈聪,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伍强荣,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静超诉被告伍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静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蔡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