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晏静超与伍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晏静超,伍强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2486号原告晏静超,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委托代理人陈聪,彭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伍强荣,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经常居住地: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晏静超诉被告伍强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晏静超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蔡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