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仲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卜来生等46人与被申请人福州蓝卡璐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卜来生等,福州蓝卡璐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仲保字第13号提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卜来生等46人,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福州蓝卡璐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横溪街道陶吴工业集中区。提请人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卜来生等46人与被申请人福州蓝卡璐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7月8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所属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等),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福州蓝卡璐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在南京南条全兴汽车内饰系统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200000元,停止支付给被申请人福州蓝卡璐工业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才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华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