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赤民一终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姜雪丽与戴晓峰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雪丽,戴晓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雪丽,女,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郭永利,北京市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晓峰,男,197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郑宝森,克什克腾旗经棚街道办事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姜雪丽因与被上诉人戴晓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2014)克民初字第33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孙 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