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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纳溪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徐鸿权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徐鸿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纳溪区护国镇政府街146号。法定代表人母仕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泽贵,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鸿权,男,汉族,生于1987年6月5日,住四川省合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鸿权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代理审判员  李华福人民陪审员  石清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