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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7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曹大光诉被告罗晓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大光,罗晓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27-1号原告曹大光,男,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晓昭,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大光与被告罗晓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为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执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价值35万元的相应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罗晓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文忠审 判 员  李 军人民陪审员  李双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