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审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肃宁县国土资源局与王连义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行审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申伟,局长组织机构代码:××被申请执行人王连义。申请执行人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王连义因违法占地所做出的肃国土资罚决字(2014)084号行政处罚一案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王连义未经批准擅自于2014年10月占用XX镇官亭村基本农田243平方米建房用于服装厂。肃宁县国土资源局经调查于2014年12月12日对王连义做出了责令改正治理非法占用的土地243平方米,恢复原种植条件;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占用基本农田每平方米罚款30元,合计并处罚款7290元整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王连义未自动履行,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期限内肃宁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吴胜良审判员 刘富新审判员 李红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