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尹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尹某某,贺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XX岁,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两河口乡。申请执行人尹某某,女,XX岁,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两河口乡。被执行人贺某,男,XX岁,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两河口乡。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尹某某与被执行人贺某“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尹某某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开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朱腾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