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行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宋四新与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驻行终字第1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宋四新,男,汉族。1966年12月24日生,住确山县。委托代理人侯全喜,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法定代表人韦书政,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浩,该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华军,该分局干警。上诉人宋四新因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四新的委托代理人侯全喜,被上诉人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浩、魏华军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四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四新自愿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准许。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四新撤回上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宋四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永奇审判员 于发安审判员 程海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雅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