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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金炼与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郑金炼,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潘春华,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炼与被告潘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金炼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代群人民陪审员  黄志勇人民陪审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