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建与蔡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蔡忠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202号原告刘建。委托代理人刘永强,河南睿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忠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蔡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刘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 判 员 朱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曹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