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孙善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孙善德,王俊花,代遵才,李凤英,崔景山,代遵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5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李曰兵,行长。被告孙善德,男,195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王俊花,女,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代遵才,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李凤英,女,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崔景山,男,196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代遵兰,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与被告孙善德、王俊花、代遵才、李凤英、崔景山、戴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至今未交纳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案件受理后,原告应及时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经本院催告,原告至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阳县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张善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赵新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